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施志翰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9,286元,是以,本院以該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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