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 吳永貴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 陳政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戶籍地於民國106年9月5日變更,本院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07年1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