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余文生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被告 高清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