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丁烱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68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1,234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