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星際大戰」DVD光碟片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八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DVD六片,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確係經警查扣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之盜版DVD光碟片共六片一節,業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是上開案件所扣案之盜版「星際大戰」DVD光碟片共六片,既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