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95年1月9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