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之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叁所列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列編號一侵占罪之所犯法條欄應增載:「刑法第336條第2項」;編號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所犯法條欄應增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編號三竊盜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3月28日至94年8月初某日」、所犯法條欄應增載:「刑法第321條」。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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