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致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公訴人」分別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之「公訴人」,顯為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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