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635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102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11月20日102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二審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12月23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亦有本院103年1月16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至8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