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86號原告 潘語綺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告 潘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8,026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就兩造所共有新北市○○區○○○段○地○○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3樓,應有部分各為1/2)暨坐落之基地即新北市○○區○○○段○地○○段00地號土地(兩造應有部分各為180/20000)予以分割;而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參照原告提出之有巢氏房屋評估資料估計總價為1,746萬元,原告主張兩造各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為1/2,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萬元(計算式:17,460,000元/2人=8,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4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萬8,026元,尚應補繳4萬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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