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 蔡明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叁角陸分,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計算式:美金789,208.36元×31.867(即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25,14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