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冰冰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游弘誠 律師複代理人 葉書佑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冰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元、9元、8元、100元。另查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為醫療型保險故無解約金,而於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經函查結果,債務人持有之股數為0股,亦無未領股票及現金股利。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7日國壽字第1050050848號函、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1日聲明異議狀等附卷可參。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