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政治獻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3號原告 王斯儀 被告監察院代表人 張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政治獻金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33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所載「原告遲至106年9月17日」,應更正為「原告遲至107年9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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