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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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盧益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呂秀琴 、 江政義 、 江淑琴 、 江品涵 、 江玉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告知訴訟狀。
二、共有人 江進興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將繼承人追加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