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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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盧益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呂秀琴江政義江淑琴江品涵江玉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告知訴訟狀。
二、共有人 江進興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將繼承人追加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257 號裁定(110.05.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調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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