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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