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邱財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羿誌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遭被告占用之土地概略面積,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被告陳羿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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