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0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0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209號原告台明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千泰 訴訟代理人 魏大鈞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北市裁罰字第22-CS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北市裁罰字第22-CS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查證後,認民眾於110年2月13日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110年2月13日0時12分許,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與北勢街口)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屬實,而於110年3月12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車主即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年4月26日前( 嗣更新 為110年6月30日前,見本院卷第68頁)。原告於110年4月14日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舉發機關函復違規事實屬實,原告於110年6月28日委任訴外人魏大鈞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本件遭民眾檢舉闖紅燈,經查核該被檢舉車輛與原告所有之
系爭汽車完全不符。被檢舉之車輛為白底黑字車牌,而原告所屬之系爭汽車為白底紅字車牌,被檢舉之車輛車身為綠色,原告所屬之系爭汽車為灰色,車後飾條及車型標識亦完全不符,系爭汽車車尾有飾條,被檢舉車輛沒有飾條,伊公司人員晚上也不會開車出門。原告向被告申訴,惟未被採納,故提起本件訴訟。檢附該違規車輛相片及原告所屬之系爭汽車相片供比對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卷查舉發機關函復內容及綜合相關資料:本案係民眾於110年
2月13日提供行車紀錄影像,檢舉系爭汽車於110年2月13日0時12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與北勢街口闖越紅燈左轉,復經舉發員警審核後依法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舉發機關可依民眾檢舉採證資料顯示之證據,予以舉發之。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經再檢視違規影片,共15秒,影片時間西元2021年2月13日00:12:35至41,當時天色昏暗,惟路口燈光號誌清晰可辨,檢舉人前方行車方向路口號誌呈綠燈狀態,地面有綠燈燈光之反射,檢舉人車輛擋風玻璃上雨珠亦有綠色光線反射,於00:12:38至00:
12:41,系爭汽車出現於路口前方其行向號誌為紅燈並直接左轉通過路口,於00:12:50,可見違規車輛車號為TDR-1179,影片結束。由上觀之,系爭汽車車號顏色應為燈光照射差異所致,於影片最終處可見其號牌為白底紅字,與其車種相符。綜上,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應堪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五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按「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㈠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亦有明定。另按「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有「駕車行經有
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事實等情,有舉發通知單(本件違規時間110年2月13日,檢舉日期為110年2月13日,合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規定)、採證照片、舉發機關110年5月21日新北警汐交字第1104234559號函暨所附採證照片、汽車車籍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52、58-66、76、80頁)。
㈢原告雖主張:被檢舉車輛與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完全不符,
被檢舉車輛為白底黑字車牌,系爭汽車為白底紅字車牌,被檢舉車輛車身為綠色,系爭汽車為灰色,車後飾條及車型標識亦完全不符,被檢舉車輛沒有飾條,系爭汽車車尾有飾條,且原告公司人員晚上也不會開車出門等語。經查: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採證影片(檔案名稱:CS0000000.AVI)
,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117-118頁):「錄影畫面一開始右上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2月13日00:12:38(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雨天,有聲音。由北朝南面向東勢街之交通號誌(如黃色方框所示)顯示為綠燈,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由北勢街左轉欲進入東勢街(見本院第102頁擷取畫面1)。於00:12:39,可看見由北朝南面向東勢街之交通號誌(如黃色方框所示)顯示為綠燈,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由北勢街左轉進入東勢街(見本院卷第104頁擷取畫面2)。於00:12:40,可看見由北朝南面向東勢街之交通號誌(如黃色方框所示)顯示為綠燈,面向北勢街之交通號誌(如藍色方框所示)顯示為紅燈,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進入東勢街(見本院卷第106頁擷取畫面3)。於00:12:41,可看見面向北勢街之交通號誌(如藍色方框所示)顯示為紅燈,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東勢街(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4)。於00:12:44,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東勢街(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5)。於00:12:46,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車牌號碼顯示為TDR-1179(見本院卷第110頁擷取畫面6)。於00:12:48,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之車牌為白底紅字(見本案卷第112頁擷取畫面7)。」。依勘驗結果,可見車牌號碼為TDR-1179號車輛,行駛於新北市汐止區北勢街,於其行向號誌為紅燈時,左轉至東勢街,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
⒉原告雖主張:被檢舉車輛車身為綠色、白底黑字車牌、車尾
沒有飾條,系爭汽車為灰色、白底紅字車牌、車尾有飾條,被檢舉車輛與系爭汽車完全不符,且原告公司人員晚上也不會開車出門等語。然依勘驗結果,該被檢舉車輛車牌號碼為TDR-1179號清楚明確(見本院卷第110-112頁勘驗擷取畫面)。又原告所指系爭汽車車尾飾條(即車牌上方銀色橫條,見本院卷第14頁),被檢舉車輛車尾亦有該飾條,僅因當時夜間光線昏暗、燈光照射,僅局部呈現銀色(見本院卷第112下方勘驗擷取畫面)。且被檢舉車輛於勘驗過程,亦有呈現原告所指系爭汽車之車身灰色(見本院卷第108頁下方勘驗擷取畫面)、車牌號碼白底紅字(見本院卷第112頁下方勘驗擷取畫面)情形,再參以系爭汽車後側車牌000-「1」179,其中1上方有安裝一黑色方形鏡頭(見本院卷第16頁),核與被檢舉車輛後側車牌000-「1」179,其中1上方亦有一黑色方形物體位置相同(見本院卷第112頁下方擷取畫面),則被檢舉車輛呈現綠色、車牌白底黑字,應係因當時夜間天色昏暗、光線照射所致,被檢舉車輛應為系爭汽車,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汽車確有於前揭時、地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員警舉發並無違誤,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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