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紹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紹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紹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行為期間、時間間隔、次數、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均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案因已受前述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法定上限之拘束,不得做成較前裁定更不利於被告之結果;質言之,本案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無逾越前裁定所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之可能,縱未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亦不致對其權益有何影響,衡量受刑人權益之保障、國家刑罰權之實踐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應認本案顯無必要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取財(檢察官誤載為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1日109年7月1日109年8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823、22376、2306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823、22376、2306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823、22376、230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備註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日109年6月3日109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備註編號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85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備註編號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85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3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備註編號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85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備註編號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85號)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備註編號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85號)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5日109年7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30、31965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21日備註編號4至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8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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