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27號聲請人 朱啓亮 (即 孫定正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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