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20號聲請人 林采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駱華南元大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11年2月5日17,988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