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博偉選任辯護人曾彥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任博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