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31號聲請人 曾秀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3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4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5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6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7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8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9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10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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