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張育誌
即 被 告
張育甄
柯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
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
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