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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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沈豐博榮豐汽車貨運行
樓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沈豐博即榮豐汽車貨運行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30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二筆款項共計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6月30日,另一筆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1月30日,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4.17浮動計算,(96年3月起調整為週年利率4.15%,故目前利息為週年利率8.32%),並按月攤還本息,遲延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沈豐博即榮豐汽車貨運行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至95年9月29日,則依雙方簽訂契約書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所負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205,608元未獲清償,屢經催討,迄今仍未清償,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沈豐博即榮豐汽車貨運行、丙○○○、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交易明細釋明表、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建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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