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胡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