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凱犯強制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