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
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
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
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條
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提出如附表所
示之文件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
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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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應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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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共五份)。│
├──┼───────────────────────┤
│2│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蕭沛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
│3│聲請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6及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4│聲請人之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
││轉存摺),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
││者,則毋庸提供)。│
├──┼───────────────────────┤
│6│受扶養人蕭沛慈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6及10│
││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7│陳報是否曾經債務協商或調解之;若有,應陳報協商│
││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金融機構、文號或證據,或繫│
││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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