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新林 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2,19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