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5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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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570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被   告  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蔡明」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明
勲」。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勝宏 ,嗣變更為林彭郎
,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參,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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