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畏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6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893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