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7號原 告 陳廣銘 法定代理人 陳笙豐 被 告 胡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