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坤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坤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頂樓」更正為「
隔壁頂樓」;第5行「姓名不詳」修正為「姓名年籍不詳」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以
一恐嚇行為同時對被害人 廖學松 、 蕭秀鐶 及 廖英儒 為惡害之
通知,係一行為觸犯數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爰審
酌被告廖坤輝矢口否認犯行,且僅因施放煙火事宜即以言語
恐嚇被害人等,而造成被害人等心理上之恐懼及生活上之不
安,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未有犯罪之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另酌其學
歷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