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937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明勛
被   告  林日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
訴訟為限。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
者,不在此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4條第1項、28條第1項、第436條
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當
事人兩造僅原告一方為法人,不適用同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
規定定管轄法院,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
○巷○號四樓之2,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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