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57號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法扶律師被告 廖幸盈
廖偉立 陳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一一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11號案件刑事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