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退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王進德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代表人 方文楨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101公審決字第0362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係被告業務佐資位郵務工作員,申請專案優惠退休,經被告以民國100年9月28日南人字第1000200258號函,核定自同年10月1日退休生效,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核給退休金及其他給與,發給退休款項為兼領一次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6萬4,397元及每月退休金3萬3,610元在案。嗣被告發現原告前於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係擔任評價8等契約加油員(60年6月28日至69年12月29日止,服務年資9年6個月又1天),係屬該公司編制內評價職位僱用人員(工員)身分,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該段年資不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被告於101年5月17日以南人字第1010200177號函,扣除該段年資,依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方式重新核算,認應發給退休款項為124萬8,338元及每月退休金3萬2,169元,有溢發退休金23萬4,353元情形,爰就此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債權,表示自原告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內之存款債權抵銷。原告不服被告重新核算退休金之處分,以及就其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內存款債權予以抵銷,遂循序提起復審及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退休事件,其訴訟之標的金額為234,353元,因爭訟數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