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簡旻毅
被 告 徐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