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5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孟頤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被   告  蔡明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下同)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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