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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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9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姚宜姈
被 告 楊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