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育承
被 告 鄭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2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日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