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吳慶雄
上原告與被告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
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