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代 理 人 羅艾雯
相 對 人 劉松宏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99年9月23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五權路郵局第661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
權已於97年12月間移轉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99年4月間,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對相對
人之債權移轉與聲請人;99年5月間聲請人再將對相對人之
債權移轉與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欲將債權轉
讓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各乙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