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陳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陳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並須以為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為被告,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即非法之所許。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狀誤為訴願)略謂:台南市第五警察分局刑事組長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未執有檢察官搜索票,闖入民宅捕提其弟蔡清心,強行束縛其自由,並騷擾其父母不得安眠云云。惟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且未以為處分之機關為被告,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