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小字第261號
原   告 東海康健大廈互助管理協會即康庭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國
被   告  賴信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東海康健大廈互助管理協會(原名為康庭公寓大
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負有繳納管
理費義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民國94年5月起至102年
6月止,每月按管理費新臺幣(下同)933元計算之管理費共91,
434元未繳納,被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管理費計算表、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2年9月26日枋鄉
建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
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及住戶
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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