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四萬二千六百七十二元。
2、郵資:八百四十六元。
3、鑑定費:一千二百元。
4、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四萬四千八百五十四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依對照人數提出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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