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住相對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零陸元││├─────────────┼─────────────┼──────────┤│郵票費用│叁佰零陸元│聲請人原繳納雙掛號郵││││票每份三十四元計十份││││,嗣退還雙掛號郵票一││││份。│├─────────────┼─────────────┼──────────┤│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伍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共計│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