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死亡,繼承人親屬會議無法召開,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二紙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載明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法律依據,經本院訂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