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東皇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美珍 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曠湘霞 右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合約書第五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