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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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連帶保證書約明「如有紛爭時其法院管轄悉聽貴公司指定以貴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地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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