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4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744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8月1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74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判處被告傷害罪,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8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依上開規定係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對之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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