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丙○○之住居所、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
  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二、提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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